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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现状困扰银行金融创新
2008-07-1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点击:
 

  近期,各家银行的半年报将陆续公布,在各银行发布的上半年利润预增50%-150%的良好业绩背后,银行的这种高增长是否可以持续?当前银行的发展瓶颈是什么?就此,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工商银行研究所所长詹向阳。

  创新自主权不足

  《21世纪》:生息资产规模增长以及利差扩大,是上半年银行保持亮丽增长的主要原因,你认为这种盈利增长模式是否可以长久持续?对银行来说,最重要的转型是什么?

  詹向阳:中国银行业收益的增长根本得益于中国经济的增长。在盈利很好的现在,我们更关心盈利增长的可持续,而这种盈利能力的可持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内银行的转型程度和创新能力的提高。

  为了在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经营环境中,化解结构性与体制性风险,目前银行正在推进经营的战略转型,通过大力推进体制、机制、管理、业务和技术创新,推动经营模式、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竞争力的提高。我认为,创新是国内银行提升核心竞争力应对国际竞争冲击的主要途径,也是国内商业银行转变经营模式和增长方式的主要手段。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存在创新不足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国际竞争力的提升。究其原因,固然有很多的内在原因,但是创新自主权不足和鼓励不足是重要的外部原因。

  《21世纪》:站在商业银行的角度,你对提升银行创新能力的政策建议是什么?

  詹向阳:我谈四点建议吧。

  一是应该给与国有银行业务和产品创新自主权,对可以放权的创新业务和创新产品实行国有银行总行审批、“一行三会”报备制。“一行三会”主要通过控制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资产风险率来实现对银行业经营风险的总体控制。

  再一个是给与国内银行业产品定价自主权,实行银行同业定价机制,监管机构控制价格的合理波动区间。包括产品和服务在内的定价,应是商业银行在平衡风险收益和成本基础上的自主行为,要允许商业银行以市场为导向自主定价。监管机构主要利用银行同业自律机制形成银行产品与服务的定价调节机制,禁止哄抬价格或“压价倾销”等非正常竞争行为,使得产品与服务价格控制在合理区间内。

  第三个建议是,对必须经监管机构审批的业务要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审批效率。鉴于国际竞争压力日益加大,国内银行业务创新必须“只争朝夕”。对合乎条件的国有银行的创新项目,监管各方要建立“快速审批通道”,提高审批效率。

  最后一个建议是,要尽快制定鼓励银行业务创新的配套监管法规,及时修改现有银行监管法规中不切合目前金融市场实际和有碍银行业务和产品创新的规定。在美国爆发“次贷风波”的背景下,我们既要高度重视和审慎对待金融衍生产品、资产证券化等创新带来的风险,但不能因噎废食,要打破在银行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证券化等方面创新的限制,使监管法规能够充分体现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创新的精神。

  法律先行

  《21世纪》:我们看到,目前国内银行的产品创新与国际大行竞争还是有很大的一段差距,当中涉及到国内银行在综合经营上受到较大的制约,这对银行带来的压力有多迫切?

  詹向阳:目前综合经营的推进主要遇到四大制约。

  一是法律制约。尽管中央已明确要在“十一五”期间稳妥进行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但现有银行法律法规欠缺支持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配套规则,急需补充和修改。

  二是产品制约。长期的分割使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基金等各业的产品相互独立,互不兼容,可以跨行业跨市场的融合性金融产品极其匮乏。

  三是市场制约。虽经改革开放后20多年的发展,我国金融市场已初步形成,但是还不发达,特别是银行资产的二级交易市场现在基本没有,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本币市场和外币市场尚未完全打通,跨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的综合业务缺乏操作平台。

  四是监管不适应。金融业综合经营要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监管上要做到协调一致,实现“无缝链接”。

  《21世纪》:那你认为推进银行的综合化经营,首先要打破的僵局在哪里?

  詹向阳:首先是国家政策层面要加大推动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力度。如果仅依靠国内金融业自身的“自然转变”,综合经营和银行业经营转变的速度就会很慢。

  其次是必须培育“相互融合”的金融市场体系。建议在监管比较成熟的条件下,逐步对金融机构和大企业等合格机构投资者开放资本市场,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建立各金融市场连结机制,逐步改变金融市场分割的局面,为金融业综合经营创造平台。

  同时,要实现金融业监管的“无缝链接”。我国是在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法律框架内试行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这就使金融业监管各方的协调一致成为实行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先决条件。建议“一行三会”本着鼓励促进综合经营的宗旨,建立协调监管机制,充分协调监管政策。要防止“一行三会”监管规定和政策“政令不一”相互矛盾的问题发生。

  这些实行的前提,是要提供鼓励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法律支持。及时清理和适时修改现有法律中有碍于综合经营发展的规定,放松并适时修改对商业银行对外投资以及在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方面的严格限制,为推动国内金融业综合经营提供必要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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