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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草案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
2008-08-27 来源:世华财讯  作者:点击:
 
 


 
  保险法修订草案规定保险合同经过2年即为不可抗辩,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告之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据上海证券报8月26日报道,25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建议,规定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经过2年即为不可抗辩,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告之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此规则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因此,被保险人在对一些问题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应该注意有效时间,防止自身利益受损。保险专家郝演苏表示。

  据了解,在保险业实践中,索赔、理赔以及保险合同转让等领域目前存在大量纠纷。据此,草案对保险合同内容作出了一些细化规定。包括: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

  修订草案将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主观要件中的投保人“过失”调整为“重大过失”,规定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期限,防止保险人滥用权利;规范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公平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和规范了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保护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针对沈建忠较为普遍理赔难的现象,修订草案在三个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现行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人理赔的规定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理赔的程序和时限;保险标的转让时财产保险合同效力的承继和延续。

             
责任编辑: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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