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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寿险产品应注意“五项条款”
2008-11-03 来源: 作者:点击:
 
 


  人寿保险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为投保对象,期限一般较长,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也比较复杂。对此,重庆保险专家提醒,寿险的保险合同中有一些其他保险险种没有的条款,这些条款普遍适用于所有寿险产品,因此投保人在购买寿险产品时应注意以下五项条款。

  一是宽限期条款。一年期以上分期交费的人寿保险,对于续期保险费的交纳,一般设有60天宽限期,即在交费对应日后60天内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公司不收取延期交费的利息;对于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仍给予赔付,但会从支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费及利息。如果超过60天宽限期仍没有交纳保险费,保险单就会失效。

  二是复效条款。人寿保单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致使保单失效后,自失效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如果保单失效两年内投保人不申请复效,保单将永久失效。

  三是误报年龄条款。在寿险保单中,年龄直接影响保险公司对保费的收取,因此误报年龄条款规定了投保人误报年龄时的处理方法。对于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交保费的,缺少的部分要由投保人补齐,多出的部分保险公司要退还给投保人。

  四是受益人条款。在人寿保险中,受益人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他的法定继承人获得。

  五是自杀条款。在包含死亡责任的人寿保险中,为了防止道德风险,避免怀有自杀企图的人购买高额保险,相关保险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无论其精神正常与否,保险公司都不给付保险金,但可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如果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保险公司会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责任编辑: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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